[摘要]各国刑事立法、判例和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有不同立场,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肯定说完全肯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本罪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与此相反,否定说则完全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处罚范围过于缩小。中间说则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从法益保护思想出发,应当以是否丧失同一性为标准进行判断。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一般地失去同一性,因此丧失赃物性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于犯罪所得物保持了物的同一性而保有赃物性质。
[关键词]犯罪所得物;替代物;赃物性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3-0075-05
2006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做出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本罪犯罪对象由过去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是本犯取得的财物。通说认为,犯罪所得的物本身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但是,在犯罪社会学上,犯罪人在取得财物后往往要对财物进行转移、变卖、变现等的处分。(剩余225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