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中日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两国贸易只能以民间形式进行。1955年中日第三次民间贸易协定签订后,两国贸易往来渐趋频繁,至1957年,双边贸易额已达11400万美元。但日本岸信介政府上台后,对中国奉行“政治上敌视,经济上捞一把”的错误政策,致使双方关于第四次民间贸易协定的谈判出现了波折。特别是1958年5月,日本政府在长崎纵容暴徒侮辱中国国旗,引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中国政府被迫宣布中断对日贸易。进入60年代,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日本池田内阁对华政策的调整,周恩来总理不失时机地提出了中日贸易三原则(即政府协定、民间合同、个别照顾),打开了中日贸易的僵局。友好贸易就是在该原则指导下最直接的成果。所谓“友好贸易”,是指所有愿意发展对华贸易的日本商社必须对新中国持友好态度,只有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日本友好商社才能同中国外贸部门开展贸易往来。
一、友好贸易的诞生
1960年8月27日,周恩来总理会见日中贸易促进会专务理事铃木一雄,在提出贸易三原则的同时,还告知铃木:“你们日中贸易促进会可以根据上述中日贸易三原则,对你们认为友好的、有可能做的、对双方都有利的生意,进行介绍。(剩余583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