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通过,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借鉴世界各国公司立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在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权保护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新公司法同时也规范和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程序、效力等问题。对此,笔者就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及限制略谈浅见。
一、股权转让概述
(一)股权及其分类
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有财产权的性质(比如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也有人身权的性质(比如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等)。
股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并非是单一的,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权也是多种多样的。通常依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可对股权作以下分类:
1、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所谓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的出资专为自身的利益而行使的享受经济利益的权利。